一、前言
在古早農業社會裡,田畦裡跳動不已的蚱蜢、蟋蟀、螽斯等昆蟲總為小孩子捕捉、玩弄。但是這些昆蟲成群飛舞地肆虐過境時,已經不能當成平時玩樂的趣味;尤其是蝗蟲遮天佈地的情景,更是讓人感到噁心且驚怵。由於中國以農為本,本盛則國富。然而盡人事卻不表示能夠保證年歲豐稔,尚得靠老天爺的臉色;如果旱澇、驟風沒有過於嚴重的話,人事補救只需災後復耕。而蝗蟲對農家來說,幾隻出現在田間,無傷莊稼收成,可是當蝗蟲數量多到蓋日彌天,那可就不是件小事,收成無望事小,蝗災卻不因此消失,反而輾轉擴散到各處,徒使災區擴大,造成災後復耕無期,害得農家飢饉難耐,甚至餓死於荒野。
中國自漢代以來,便見蝗蟲為災的紀錄,顯見蝗災淵遠流長;即便不談古代,端看中國新華社於二○○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由政府農業部發布的新聞稿〈農業部發出關於做好蝗蟲防治工作的通知〉文中所述,以及同年八月一日〈呼和浩特遇罕見蝗災 蝗蟲一夜間佈滿大街小巷〉的新聞,同屬蝗災的新聞更是不勝枚舉,應能理解蝗蟲問題有多麼切身。蝗蟲在今日中國尚且為禍甚烈,反觀現代科學尚未在中國生根的清代以前,人們依賴過去對蝗蟲的認識,運用所能想到的各種方式,反制蝗災的發生。
活躍於清世祖時期的陳芳生,字漱六,河南仁和人,他不僅在康熙三十年(1691A.D.)之前,整理宋代以降的司法案例,寫就《疑獄箋》一書;還歸納預防和捕殺蝗蟲的辦法,並收編前面幾個朝代的捕蝗律令,撰寫出《捕蝗考》的小書。和約略同時期纂述《救荒全書.附錄下.捕蝗集要》的俞森,兩人不只總結清代以前的捕蝗經驗,還共同替清政府擘畫出縝密地治蝗措施,影響了咸豐六年(1856A.D.)錢炘和的《捕蝗圖說》與《捕蝗要說》。
二、中國科學體系下的蝗蟲觀與治蝗態度
蝗蝻出現固然不是件好事,然而一昧地指稱蝗蝻為害蟲而不認識它們,無異於消極逃避,毫無助益預防或解決蟲害。今日我們熟知蝗蟲孳息,乃是該物種的雄、雌兩性交配,產卵於土中等候其孵化長大,使蝗蟲得以繁衍不斷,然而這類生物概念,源於歐美的自然科學體系,明清時期靠著傳教士與本國知識分子的翻譯,緩步地引進這個體系,卻要到民國時期才撼動並取代傳統自然科學。因此我們回觀清代及其以前的生物學,或相關的自然科學知識,係由中國本身累積千餘年的結晶,與今日所知自然科學截然不同;倘若不認識當時人們對蝗蟲的看法,也就無法體察各種治蝗術的形成緣由。
事實上,清代以前人們認知的蝗蟲,在人云亦云的群體思維中膨脹,特別在戰國末年到兩漢時期,陰陽學說盛行,善惡與否、相生相剋等思想,影響著時人看待自然萬物的模式,甚至據此思維創造順天應人之道。舉例而言,歷史上的蝗蟲盛行之時,乃是耕地因故無人耕作,拋荒後的半濕地,成為蝗蟲繁衍的有利環境,造就蝗蟲大量湧現,今日得以合理解釋的蝗災;可是前人未必了解蝗蟲的生物特性,無法解釋平白無故出現大量蝗蟲的原因,於是他們會注意周遭生活的改變,歸納出《老子》那般「大戰之後必有凶年」的說法,將蝗蟲視為戾氣、不祥與兵災。
且就蝗蟲發源、生態作息來陳述,先將中國傳統的蝗蟲觀說個清楚:
(一)蝗蟲發源
陰陽學說反映在當時的科學理論上,往往以陰陽的相生相剋關係,看待食物鏈的狀況,並建構不同物種間的彼此化育之循環體系,蝗蟲自然不例外地被擺進演化鏈裡。然而這個鏈索該如何擺置蝗蟲的角色,以及鏈中與其相生、相化的生物種類,則顯然沒個統一的答案。如明代學者方以智在《物理小識》書中引北宋學者李石的一段話:「《續博物志》曰:『蝗蝻之子亦變而魚,魚子亦變而螽蝗也。』」,雖然筆者多方考究現存《續博物志》之後世偽作,沒發現此句引文的蹤影;不過方以智的說法就算沒有根據,前人認為蝗蝻化之於魚,呈現「蝗蝻─魚」互通的觀點其來有自,仔細觀察以前文字的部首,水中生物若非「魚」部偏旁,便被劃歸到「虫」部偏旁,如蝦、蟹、蛟、虹、蛭、蜊、蠣和蠔等字,顯示造字之初的魚、蟲相近,而且沿襲到今日,仍有不少稱呼水中生物的詞彙,使用著這些文字。
另外北宋前期的《太平御覽》,有句:「豐年蝗變為蝦」的紀錄,反應了蝗蝻與蝦互化的可能。因此,前人在魚蟲相近的概念下,推測蝗蟲在豐年時,多數變成水裡的蝦類,使得蝗災無從生發,反映出蝗化為蝦的單向演化鏈。這類看法並不是宋代才開始的,晉人崔豹曾指出遼地有名為「繙紺」的飛蟲化為蝦:
遼海間有飛蟲如蜻蛉,名繙紺,七月群飛闇天,夷人食之,云:「蝦所化也。」
雖無明稱該飛蟲為蝗蝻,但形容七月群飛之現象,則與蝗災之象無所出入。單向的演化鏈,在明清時代擴充成雙向鏈,形成「蝗蝻──蝦」互化的觀點,不僅有蝗化為蝦的豐年說,更有蝦化為蝗的荒年說。意思就是天氣乾旱使得河湖的水減少,使得不少蝦子脫離水面,變成危害農稼的蝗蟲。
(二)生態作息
藉由南宋董煟《救荒活民書》所收錄的捕蝗法,便能窺見宋代人們已經對蝗蟲的生態,有了相當程度的了解。舉凡蝗蟲的卵生型態、母蝗輸卵入土的深度、由幼蟲到成蟲的過程,和蝗蟲作息的習性等皆有提及,這份瞭解已非推論,而是來自於日常觀察後,歸納所得的經驗談。舉例來說,該書提到:「一蝗最難死,初生如蟻之時」意即蝗蟲在初生時,卵的形狀像螞蟻般微小;等到成蟲之後,「俟有跳躍而上者」一語,將蝗蟲的跳躍特性,也一併記載在書中。至於「一蝗在麥苗禾稼深草中者,每日侵晨盡聚草稍食露,體重不能飛躍」之語,則是說明蝗蟲喜歡吃的作物,乃至清晨時的活動特點;儘管宋代時人不懂今日的生物分類法,更不曉得麥、稻、高梁、小米等主食作物都是禾本科,但是他們經歷頻繁的蝗災後,將這些經驗歸納後,得出哪些作物最為蝗蟲喜好,並將之記載下來,提供後人作為抑蝗的參考,因此清人陳芳生《捕蝗考.備蝗事宜》的開宗明義,便是徵引王禎《農書》說明蝗蟲不吃芋頭、桑葉、綠豆、豌豆、紅豆和大麻等作物:
蝗不食芋桑,與水中菱芡。或言不食綠豆、豌豆、豇豆、大麻、檾麻、脂麻、薯蕷。
體現前人受到災害後,人們逐漸找出對應之道的過程。而南宋董煟《救荒活民書.捕蝗》也有「吳遵路知蝗不食豆苗」的例子,直言吳遵路或者更早以前人們觀察到蝗蟲不吃豆類的特點,改種這些作物以抑制蝗蟲繁衍的可能。
三、對蝗態度與《捕蝗考》的治蝗之術
蝗蟲乃是自然界的一種生物,與人處在井水不犯河水般的共存,它不具任何象徵、意義,而人類卻賦予蝗蟲多重的意義。例如先秦以降的人們,普遍認定它的盛行,通常代表了民間流行著惡疾或傳染病;又可能象徵了國家屢屢發動戰爭,殺戮造成的死傷,累積太多的戾氣,因此用蝗災這個凶象示警。這種心態到唐初愈加昂揚,朝野瀰漫著蝗蟲不能殺的氛圍,認為捕殺蝗蟲是一種不仁的舉動,本身已經代表了戾氣,殺害它們又會製造更多戾氣於天下;因此唐太宗李世民曾有吃蝗之舉,博得後世傳頌為英明的君主,《救荒活民書》便記載此事:
(唐太宗)畿內有蝗,上入苑中,見蝗掇數枚,祝之曰:「民以穀為命,而汝食之,寧食吾之肺肝。」舉手欲食之,左右諫曰:「惡物或成疾」,上曰:「朕為民受災,何疾之避?」遂吞之,是歲,蝗不為災。
雖然此舉在今日看來噁心,就算炸來吃也頂多是個山產店裡,「炸蝗蟲」這道珍饈,不是什麼偉大的行動!可是當時的觀念十分敬畏蝗蟲,認為李世民此舉相當嚴重。
敬畏蝗蟲的心態到了唐朝中期,姚崇想要推行捕蝗法時,曾遭受百姓或地方官吏反對,原因出在於他們視蝗蟲為神祇,寧可坐視莊稼損失於田,也不願主動撲殺。因此引發姚崇與盧懷慎,就捕蝗與否進行政策辯論,分述打破這種共存狀態,進而賦予捕蝗正當性,能否視為合理的行徑?其中姚崇從務實的角度出發,主張捕殺蝗蟲以濟世救民,免除蝗災為禍;另一方面,盧懷慎卻認為:「凡天災安可以人力制也?且殺蝗多,必戾和氣。」,認為殺蝗有傷人類與自然之間的和平。這份不得不殺與殺不得的矛盾心態,從近世擺盪到近代(宋、元、明、清),依舊沒有解決之道,反而造就了兩種極端。一種是殺不得的敬畏信仰,也就是蝗神信仰的產生,此類祭祀起先併於郊祀,由皇帝向上天祝禱,並無確切的對象,地方官則是設壇祭禱,祈請蝗蟲不要入境,《金壇縣志》便有例子:
宋嘉定己巳邑旱,飛蝗蔽天而下,時太常丞劉宰家居,草書一函,命其僕至城北鍾秀橋,見兩黃衣客,即貴進之。至橋,果見衣黃者,啟書閱竟,語僕曰:「我借路不借糧也。」蝗果不為災。自從有蝗,必向漫塘祠祭之。
直到南宋的江淮地區,民間開始出現祭祀蝗蟲的行為,甚至出現祭拜主體-劉猛將(明清以後的蝗神),及至明清時期,農耕中國地區已經廣佈八蜡廟,就連今日臺灣南部仍存有這類廟。
相對於殺不得的態度,不得不殺則是政府官員的立場,從朱熹到陳芳生的《捕蝗考》為止,不是他們殺蝗蟲殺上癮,而是因為它們妨害農家收成,倘若不殺便會造成飢荒,連帶引發地方秩序混亂,大則國家因此動盪,其社會成本遠比殺蝗來得高。儘管他們仍以殺蝗為不仁、乖戾、有傷和氣之舉,卻是不得不然的救生之道,基於兩宋以來的對蝗態度,清人陳芳生在《捕蝗考》的前半段,詳細描述治蝗之策,後頭仍提到蝗蟲為災的原因,認為當政者應該修德自持;延伸來看,修德使戾氣無處產生,自然不用捕蝗之策。
陳芳生所記錄的捕蝗術,已經精簡成為數條文句,然而短短幾句話,卻代表著不同捕殺蝗蟲的方式:
一飛蝗見樹木成行,或旌旗森列,每翔而不下。農家多用長竿,挂紅白衣裙羣逐之,亦不下也。又畏金聲、砲聲,聞之遠舉。鳥銃入鐵砂或稻米,擊其前行,前行驚奮,後者隨之去矣。
一用稈草灰、石灰等,分細末篩,羅禾稻之上,蝗即不食。
一蝗最難死,初生如蟻之時,用竹作搭,非惟擊之不死,且易損壞。宜用舊皮鞋底,或草鞋、舊鞋之類,蹲地摑搭,應手而斃,且狹小不傷損苗重。一張牛皮可裁數十枚,散與甲頭,復收之。
一蝗在麥田、禾稼、深草中者,每日侵晨,盡聚草梢食露。體重,不能飛躍,宜用筲箕、栲栳之屬,左右抄掠,傾入布袋,蒸、焙、泡、煮隨便,或掘坑焚火,傾入其中。若只瘞埋,隔宿多能穴地而出。
一蝗有在光地者,宜掘坑於前,長闊為佳,兩傍用板及門扇接連,八字擺列,集眾發喊,推門赶逐入坑,又於對坑用掃箒十數把,見其跳躍而上者,盡行掃入,覆以乾草,發火焚之。然其下終是不死,須以土壓之,過宿方死。
一燒蝗法,掘一坑,深、廣約五尺,長倍之。下用乾茅草,發火,正炎,將袋中蝗傾入坑中,一經火氣,無能跳躍。《詩》云:「秉畀炎火」是也。
上述內容包羅萬象,從驅蝗蟲、捕蝗蟲到殺蝗蟲皆有,參考錢炘和的《捕蝗圖說》,不僅能清楚陳芳生所言的各種方法,還額外增加幾種辦法。
驅蝗蟲的方式,陳芳生整理了兩類,一是以物品來嚇阻,二是用聲音嚇走或擊走嚮導蝗群。捕蝗蟲的方式,陳芳生皆以大量蝗蟲為前提,用包圍於坑的辦法,只是這方法到了咸豐年間,錢炘和《捕蝗圖說》更研發類似的幾種;至於少量蝗蟲的情況,陳芳生沒有提及,錢炘和《捕蝗圖說》則有「抄袋式」。殺蝗蟲的方法,陳芳生充分展現料理的本領,舉凡清蒸、烘焙、泡水、煮熟和焚燒,樣樣殺法都有,但大體多以高溫結束蝗蟲的生命。
四、捕蝗法律的擴充
專門治理蝗蟲的法規,首見於北宋的「除蝗法」,乃是熙寧十年(1077 A.D.)三月,神宗欲抑制蝗蟲的滋生,減少蝗災生發的機率,隨即通令各地展開全國性滅蝗的工作:
時雨稍愆,令開封府界洎諸路監司分察州縣,檢舉除殄蝗蟲種子法施行,無使滋生。
可惜法規條文沒有紀錄,至少「檢舉除殄蝗蟲種子法施行」一語,透露該法更早之前應已存在,此刻只是舉用過去制定的法規施行而已,所以「除蝗法」制定時間更早才是。若追溯其立法基礎,最有可能的法源依據,當以神宗熙寧八年(1075A.D.)八月,所頒行的〈捕蝗詔〉具有關鍵性的角色:
有蝗處委縣令佐親部夫打撲。如地里廣闊,分差通判、職官、監司提舉。仍募人得蝻五升或蝗一斗,給細色穀一升;蝗種一升,給麤色穀二升。給價錢者,依中等實直。仍委官視燒瘞,監司差官覆案以聞。即因穿掘打撲損苗種者,除其稅,仍計價,官給地主錢穀,毋過一頃。
詔書與「除蝗法」的再次施行,相距約有一年七個月的時間,其經驗足以提供立法所需,因此詔令極可能是「除蝗法」的基礎。
此詔可歸納三大項目,首先是各級官吏的「職責規範」,即縣令為捕蝗事務的主要負責人,倘若受災地區遼闊,則聯合各縣一同親自督捕,把捕獲之蝗及幼蟲,集中加以焚燒和掩埋;其次鼓勵民眾積極參與的「獎賞規定」,詔文清楚將不同階段之蝗蟲(蝗、蝻及卵),按照治蝗價值的高低,分別用不同價格的收購,藉以增加報酬的合理性,提高百姓捕蝗的意願;最後則是降低阻力的「配套措施」,為避免捕蝗造成的農作損失所引發的民怨,致使地主們也反抗此舉,特別將賠償的條件列入規範,減少不必要阻礙。但詔文中「官給地主錢穀,毋過一頃」的要求,反應官府已有杜絕地主虛報受損田畝,騙取官方賠償的預防辦法;顯然官府有被騙過的經驗,因而補充早期「捕蝗法」的不足。
《續資治通鑑長編》的宋哲宗元符元年(1098A.D.)十一月,紀錄「捕蝗法」的扳即,然而該段失之簡要,沒有徵引法條,直到《宋會要》才找到戶部向哲宗進言治蝗事宜:
元符元年(1098A.D.)十一月四日,戶部言有蝗處地主報本耆,若在官荒田或山野灘岸之類者,地鄰報本耆,畫時申縣,令佐當日親諸地頭,差人打撲。鄰縣界至不明者,兩縣官同。如田段廣闊者,幕職官、通判分行提舉,亦許募人捕取,當官交納。每蟲子一升,官細色穀斗二升,蝻蟲五升或飛蝗一斗,各給一升。蝻蝗子多易得處,各減半給。如給麤色並依倉例細折,或給中等實直價錢,仍預先量數支錢斛,付隨近寺觀,或與有力戶就便博易給散。令佐往來點檢燒埋候盡靜,轉運於別差官覆檢訖奏。開封府界止差別縣官。其蝗蝻滋生稍多去處,即監司分定地分巡檢,往來督責官吏,寅夜併手打撲盡靜,仍躬親視,聞奏訖方得歸司,更不差別州官覆檢。即蝗初生而本耆及地主鄰人合告而同隱藏不言者,各杖一百,許人告,每畝賞錢一貫,至五十貫止。(哲宗)從之。
自北宋到清代為止,政府越益重視抑治蝗蟲,法律規範亦朝向具體化和細膩化發展,兩宋時期針對三方面進行約束,首先是災情的「通報系統」,即規定民眾發現蝗蟲滋生,應通報縣令立即差人撲捕,若發生地區的縣界不明,則相鄰兩縣之縣令應共同執行。其次為「官吏職責」與「施行細則」,當蝗災的區域廣闊,各級官吏均須親自督捕,並可募民捕蝗以錢糧兌換,且官吏須待蝗蟲捕殺完成後,方得返回治所。最後則是民眾的「獎懲規範」,條文中詳定蝗蟲與錢糧的兌換比例,以及增設繳納蝗蟲之地點,藉以免除民眾往返官府兌換錢糧之苦,亦能增加其捕蝗意願,與加速滅蝗之效率,此外還規定如發現蝗蟲滋生,卻隱匿不報者,將處以「杖刑」,更設有賞金准許百姓告發,減少這些人僥倖的心態。清代單就康熙到咸豐年間,《捕蝗考》、《捕蝗集要》和《捕蝗要說》三部治蝗書籍,便能察覺百年間的治蝗技術,又比以前更為成熟了!
五、代結語
蝗蟲只是中國災害史的一小環,隨著環境史研究的時興,近年來的研究成果豐富,清代的蝗蟲問題已有專著,而2007年淡江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班畢業的張志強,其學位論文更是專論兩宋的蝗蟲問題。這個課題雖然由歷史學界進行開拓,卻未必是歷史學界專斷,反而是自然學界的學者們可以接棒,以更專業而深入的方式,討論古代的生物觀與今日的差異;因此人文學科與自然學科未必對立,科技史能是對話的契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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